Richard E. Moberly, Sarbanes-Oxley's Structural Model to Encourage Corporate Whistleblowers,2006 BYU L. Rev.1107,1126-31. [20]参见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第3页。
实践中,接受询问并进行起草的职能仍由法工委执行,法律委员会只负责批准或将拟定的答复草案报请常委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后,再由常委会公告公布。
既要发挥法工委的重要作用,又要使其工作成果具有合法性,无疑存在着巨大张力。实践中,有时司法机关都需要求助其来了解立法的原意。 注释: [1]刘政、程湘清:《民主的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运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5]指在立法过程中,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以及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并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前,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论者抓住主管部门这个概念大做文章,认为其是赋予答复作为法律解释形式的法律依据。
未来十年,随着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而来,社会转型给法律体系带来挑战。立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特定。这种针对建设项目上的环评制度的不完善是PX事件产生的制度性原因。
但是散步作为PX模式的创造性要素,也并非不可适用,只是其适用条件较为苛刻:一是公众的理性与组织者的智慧。尽管网络作为公共空间具有不自足性,但网络媒体在完成初期的事件公共化的功能之后,如果公众能够及时接过公共议题并体现为现实的参与行动,那么公众参与所需要的社会动员基本上就比较充分了。尽管有关方面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行政过程之中,散步事件的组织者也适可而止,并不断地强调散步的理性与和平原则,但是散步事件不可避免地使PX事件政治化了。公众座谈会取得了比较良好的效果,并且对最终的行政决策产生了可连接的影响。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注释从略,本文写作于6年前,原载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六章)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PX事件 。 评估框架依赖于一个系统化和层次化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
一个单独的项目是极容易包装的,但是一个整体性的规划方案要通过审查则需要综合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指标,特别是区域环境容量。专门从事行政过程公众参与研究的王锡锌教授对于公众参与的评估框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必须看到,PX事件是一个特例,如果在一个利益更加分散以及代表遴选不那么正式的情况下,利益组织的不平衡性对于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影响就会凸显。我将这一标本称为中国公众参与的PX模式。
陌生化、原子化和弱组织性的中国社会如何创造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识别、讨论与组织机制呢?PX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与表达机制。由于议题所涉及的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该个案没有明确界定的弱势群体。但无论如何,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仍然应该成为公众参与程序性制度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司法应该为行政过程提供正当程序的合理标准。在行动中学习民主和接受教育,厦门是一个成功的实例——在这个例子面前,一切类似民主素质论、参与欠缺社会基础的论调就站不住脚了。
公众参与需要相对健全的公民社会基础,但本案议题的特殊性以及新媒体时代高效率的公众动员机制使得中国社会尚不健全的公民社会的若干缺陷得到具体时空内的克服。散步事件将网络型民意升级为现实型民意,这进一步证明了公共行政合法性危机的严重程度。
一次性的市民代表与常任的代表委员们在一个平面上行使公众的参与权利,这确实可以称为我们时代的一道新的风景线。下面将对该事件进行一般化,将其有益的经验要素进行提炼,规整出一个具有较强普适性和参考性的公众参与标本。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自觉主要发生在6月初的散步事件之后的规划环评与公众座谈会上。 如果说散步事件是以一种非法律化的方式参与了公共决策过程,那么政府主导的常态的公共决策过程则对于问题的最终结果产生了更主要的影响。(6)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缺失。规划环评的简本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这首先是一种信息公开,其次才是围绕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该部分将对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一个初步的描述。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与扩展,已经被PX模式所证明的参与式民主在中国的前景将很乐观——因而PX模式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大。
但正如潘岳在2007年战略环评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的,国家环保总局只有项目环评审批权,没有规划环评审批权。政府的善意回应,公众的适可而止,散步事件没有恶化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反而进一步提升了双方的理性与对议题本身的建设性共识。
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PX项目。就利益组织化而言,PX事件中并没有明显的表现。
关于专家咨询制度,本案中的厦门市民获得了政府委托的专家之外的志愿者式的专家的支持,这使得市民参与在专业技术层面不至于过分薄弱,政府也不能以市民对专业性问题不了解而简单地排除公众的参与。 我们关注的主要不是PX后期的迁址结果,而是PX后期所展示的公众参与的新颖形式与系统特征。
除了政府的回应性伦理,政府对环评层次的适时升级也是PX模式获得成功的关键点之一。 2006年11月,PX项目正式开工。因此,后续的较为正式的公众座谈会是PX后期公众参与的核心部分,也是市民与政府进行理性对话的主要形式。以上基于规范性框架的评估只是在一般性层面上展示厦门PX事件中公众参与的成功经验,对于厦门PX事件更多的特殊性并没有能够在该规范性框架中获得展现。
正是因为PX前期的公共行政过程严重欠缺公众参与程序,具有政治化特征的民意诉求无法有效反映在一般的公共行政过程之内,同时又因为《集会游行示威法》对作为民意表达方式的游行示威施加了过分(甚至违宪)的限制,公众的行为才被逼入事实意义上的游行示威的角落。PX模式由社会阶段切换入法律阶段,正是政府的回应性伦理起了作用。
尽管规划环评立法尚未通过,但这并不排除规划环评在个案中的适用。 PX模式的社会阶段的适用性 这个过程看似独特,实际上具有转型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一般性背景:PX前期不仅环评制度存在缺陷,而且政府并没有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整合入公众参与程序的意识和行动,项目的审批和政府的行政基本延续传统的隔离大众的精英主义官僚模式,所谓参与也仅限于项目环评所必需的专家参与。
笔者相信,全国有太多的政府不习惯或不熟练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作出理性、科学和更富可接受性的行政决定,但这没有关系,PX模式证明只要鼓起改革公共行政的勇气,真诚面对公众的权利诉求,任何政府都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学习而掌握这种参与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在第一层次的基础性制度上,他认为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和利益组织化两个基本制度。
这就容易造成一个个合格的项目导致一种极不合理的地区或产业规划布局。尽管公众座谈会可能没有公众听证会正式,但以往主要涉及价格的公众听证会,不仅因其逢听必涨的结果而受人诟病,而且听证代表的遴选也被普遍认为缺乏公正性。对于散步事件,笔者以为争议可能会比较大,原因在于:散步的语词难以掩盖游行示威的实质,而且散步过程中是公众是携带标语的,而这一切并没有经过现实的法律程序。PX模式证明了政府可以在短期内抛弃原有的命令性与封闭性的公共行政模式,并学会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听取和采纳民众意见,而民众也可以在新媒体时代的有序组织和理性参与的基础上影响公共决策的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媒体一般是纸质和网络并用,而网络传播与动员是现代社会组织公共议题的有效机制。因此,2007年可以作为厦门的公众参与学习年,经过整个过程,政府与公众都获得了一个充分学习与沟通的机会。
但这种灵活性又并非恣意性,而需要朝着有利于公众参与和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方向延伸。那么,作为PX模式首创的现实型民意的表达方式,散步是否可以为其它城市所效仿呢?笔者以为应该慎重,因为尽管具有正当的理由,但散步事件毕竟同时超越了公共行政过程和法律过程,其性质处于无比微妙之中——性质的最终确定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回应方式。
当然,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仍然是处于国家权力结构下的参与,因而是一种缺省公众决策权的弱形式的参与,公众可以充分地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但不能期待最终的决策结果一定符合自己的参与意愿。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积极推动规划环评立法,《规划环评条例》已上报国务院,但是阻力重重。